经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道路交通安全法》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截至目前,全国29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陆续出台了地方配套法规。全国基本建立了以《道路交通安全法》为龙头,1个行政法规和9个部门规章为主体,45个地方性法规及政府规章、158个技术标准为补充的道路交通管理法律法规体系,执法依据基本满足需要,道路交通管理全面纳入法制化轨道。
在贯彻实施法律、法规、规章的过程中,公安机关对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不断加以研究、梳理,及时启动修改,进一步健全完善道路交通法律法规体系。公安部先后修订发布了《警车管理规定》《临时入境机动车和驾驶人管理规定》《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机动车登记规定》《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等6个部门规章。通过修订《机动车登记规定》,简化了办事手续,重点推出了自编自选号牌等22项便民措施;通过修订《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主要解决了事故办案程序不完善和办案过程缺乏监督等问题。2007年,公安部配合国务院及全国人大立法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进行了修改完善;新制定了校车安全技术标准,填补了我国校车安全技术无标准的空白。(周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