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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审核业务

作者: 来源:admin 关注: 时间:2011-10-27 00:21

办理建筑工程消防设施设计审核业务须知

1、建设单位出具的申请函;

2、自动消防设施设计防火审核申报表

3、消防设施消防设计说明、平面图、系统图各1套。
要求:(1)图纸应当为蓝图,图纸上应当加盖工程设计出图专用章、建设单位公章。(2)图纸一律按A4纸大小折叠。

4、公共娱乐场所提供原建筑消防审核或验收意见书(复印件)。

5、设计单位应提供相应设计资质证书和《广州地区勘察设计企业注册登记表》(复印件)。

6、建设单位尚未有公章的,应出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发的企业名称预核准通知书(复印件)。
 
注:

1、报建手续应由建设单位办理。

2、消防技术规范、标准及施工要求,可通过www.gdfire.gov.cn网上点击查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十条 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需要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设计单位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建设单位应当将建筑工程的消防设计图纸及有关资料报送公安消防机构审核;未经审核或者经审核不合格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发给施工许可证,建设单位不得施工。经公安消防机构审核的建筑工程消防设计需要变更的,应当报经原审核的公安消防机构核准;未经核准的,任何单位、个人不得变更。按照国家工程建筑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消防设计的建筑工程竣工时,必须经公安消防机构进行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投入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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